食品伙伴网讯 1月2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4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对餐饮食品、酒类、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饮料7类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本次共抽检食品样品827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
餐饮食品不合格4批次
餐饮食品不合格4批次,其中,2批次食品检出铝的残留量超标,分别为德州市夏津县老孙快餐店生产的1批次炸油条,德州市武城县城区希亮油条店生产的1批次油条。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铝不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油炸面制品(干样品)铝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mg/kg。
还有2批次餐饮具检出不合格,分别为德州市武城县广运德盛楼饭店使用的1批次盘子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东营市开发区炎辰面馆使用的1批次盘子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其主要成分十二烷基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物质,因其使用方便、易溶解、稳定性好,成本低等优点,在消毒企业中广泛使用。按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规定,采用化学消毒法的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应不得检出。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餐(饮)具消毒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清洗。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4批次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4批次,其中,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菏泽市山东麦迪隆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菏泽市牡丹区银田农贸市场的1批次黄瓜中氧乐果项目不合格;德州市夏津县全家福超市销售的标示生产企业为鲜德冷鲜肉生产的1批次生猪肉中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日照市潘维青(祥运冷库批发鸡鸭鱼)销售的标示生产企业为沂南县玉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玉诚冰鲜鸭中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还有1批次聊城市莘县家乡好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示生产企业为鲁西干果生产的生南瓜子仁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氧乐果属于有机磷类杀虫剂,对人、畜高毒。主要用于防治吮吸式口器害虫和植物性螨。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黄瓜中氧乐果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治鸡球虫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摄入磺胺类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等健康危害。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禁止氧氟沙星用于食品动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以及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蔬菜制品不合格2批次
蔬菜制品不合格2批次,均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为潍坊市万家福百货大楼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坊子店销售的标示生产企业为四川厨之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鱼酸菜(酱腌菜)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淄博市张店韩文玲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示生产企业为莱芜鑫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米辣中二氧化硫项目不合格。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对食品有漂白和防腐作用,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的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酱腌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应≤0.1g/kg。
此外,还有饮料不合格5批次,分别为潍坊市潍坊中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豆水中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德州市齐河瑞锶源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天然深岩水中界限指标-锶项目不合格;烟台市烟台世界广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振华精品商厦销售的标示生产企业为威海市蝴蝶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蝴蝶飞泉天然饮用水产品和济宁市济宁清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营销中心销售的标示生产企业为济宁清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饮用天然矿泉水,检出溴酸盐项目不合格。
天然矿泉水中的溴酸盐是水源水在经过臭氧消毒后所产生的副产物。《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规定天然矿泉水中溴酸盐含量≤0.01mg/L。长期饮用具有较高含量溴酸盐的天然矿泉水,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不合格产品信息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报道: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期(总第2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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