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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激素类兽药科学合理使用不会出现安全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7 13:45:58 来源:互联网


近日,农业农村部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农产品提质,禁止使用激素”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答复。

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坚持“产”“管”并举,依法履职,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2017年,我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7.8%,其中,蔬菜、水果、茶叶、畜禽和水产品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7.0%、98.0%、98.9%、99.5%和96.3%,全年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稳中向好态势。

关于动物激素

动物激素是由人或动物机体内分泌腺或内分泌细胞分泌产生,在极微量的水平对机体生理过程起重要调节作用的物质。

激素的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激素指机体自身分泌的内源性激素,广义的激素包括内源性激素和有激素作用的外源性激素。人工合成的激素类药物,还有环境激素都属于外源性激素。

国内外在兽医临床和动物养殖过程中允许使用经过批准使用的激素类兽药,用于治疗某些动物疾病,科学合理使用激素类药物不会出现安全问题。

近些年,我部一直高度重视激素类兽药的监管,对所有上市的激素类兽药均进行严格的注册审查,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并科学规定了适应症、用法用量、休药期、注意事项等内容。截至目前,经批准在畜牧及水产养殖中使用的激素类药物共有37个品种。
 


监督管理措施

一、严格实施禁用药物清单管理制度

要求对存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化合物一律不得用于食品动物。先后公布公告第193号、235号、560号,明令禁止“瘦肉精”类物质、己烯雌酚等激素类药物用于食品动物。

二、科学设置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除非临床治疗或机能调节的需要,激素类药物的使用都受到严格的控制。用于食品动物的激素类药物均明确规定是否需制定最大残留限量,并有相应的休药期规定。对于需要严格限制使用的药物,明确规定仅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源性食品中检出。

三、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

发布了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明确将丙酸睾丸酮等16种激素类兽药列入处方药管理。

四、是严格实施兽药残留监控

我国从1999年起实施国家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将激素类药物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激素类兽药的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科学规范使用技术指导,有效保证动物健康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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