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6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检出不合格样品6批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和重金属等元素污染物污染等。
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分别为托克逊县乐享生活超市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叶城县家满福综合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库尔勒市新时搬马生鲜超市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曾在豆芽生产中被广泛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蔬菜灰霉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韭菜中腐霉利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2 mg/kg。腐霉利对眼睛、皮肤有刺激作用。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姜蛆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姜中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等元素污染物污染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等元素污染物污染问题,分别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何金成水产商行销售的梭子蟹(海水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路水产经销部销售的梭子蟹(海水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限量为0.5mg/kg。镉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在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此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为叶城县家满福综合超市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督促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不合格产品信息
(来源: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相关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10期)2022年 第 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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