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715-2005 粮食卫生标准
代替GB 2715-1981 粮食卫生标准
本标准于2017-6-23被GB 27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代替
2011年10月20日起本标准中的真菌毒素限量指标被GB 2761-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的相应指标代替。
本标准中的4.3.3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部分于2013年3月1日被GB 2763-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相应指标替代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的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包装、标识、运输及贮存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供人食用的原粮和成品粮,包括禾谷类、豆类、薯类等,不适用于加工食用油的原料。
作废依据: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等1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6年 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