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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令第1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0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令第11号
发布日期 1999-04-05 生效日期 1999-04-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暂无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部长 陈耀邦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根据有关消息,近期马来西亚暴发猪的日本脑炎。为防止马来西亚的日本脑炎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猪 (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马来西亚的猪(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马来西亚的猪(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马来西亚输入猪(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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