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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7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
发布日期 2011-04-19 生效日期 2011-04-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jqi.gov.cn/xxgk/rdzt/2012/spqysczz/tzgg/201106/t20110601_89201.htm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59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GB1903—2008)标准适用于由发酵乙醇法生产的冰乙酸,不适用于低压羰基化法生产的冰乙酸。用低压羰基化法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应当符合我部2007年第8号公告规定。

 

  专此复函。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原文件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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