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食品安全网

关于罂粟籽油生产加工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39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390号
发布日期 2011-04-25 生效日期 2011-04-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新资源食品生产加工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甘质监发[2011]10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49号)规定,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唯一允许利用罂粟籽榨取食用油脂的生产企业,罂粟籽仅允许用于榨取食用油脂,罂粟籽油脂纳入国家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上市前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经销。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灭活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46号)规定,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不得授权、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御米油的生产加工,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也不得在产品包装或宣传中出现“罂粟籽”的字样。御米油为终端产品,不得再深加工为其他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禁止其他加工企业购进罂粟籽油半成品加工御米油(罂粟籽油),禁止分装御米油(罂粟籽油)。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原文下载
 

版权所有: 海南食品饮料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海南食品饮料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海南食品饮料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