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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海梨膏糖食品厂梨膏糖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3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236号
发布日期 2011-03-22 生效日期 2011-03-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

  你办《关于明确上海梨膏糖食品厂梨膏糖(药梨膏)生产和销售有关事宜的请示》(沪食安联办〔2011〕008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现函复如下:

  上海梨膏糖食品厂生产经营的梨膏糖属于已有连续多年生产历史的传统食品,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我部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我部发布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允许其继续生产经营。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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