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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2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12〕62号
发布日期 2012-02-28 生效日期 2012-0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限量相关
备注 http://www.moh.gov.cn/sps/s3593/201204/4b45bfa16fcb474e8b3bdadec5299fa2.s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为确保燕窝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开展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风险评估,制定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的临时管理限量值,现通报如下:

 

  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毫克/千克,自即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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