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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活禽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3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4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医发[2013]36号
发布日期 2013-11-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发生后,农业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禽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8号),指导各地做好家禽调运监管工作,在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5月份,我部将H7N9禽流感防控调整为二类动物疫病管理(农业部第1950号公告)。近日,卫生计生委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禽流感防控工作,保护养禽业生产,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全国H7N9禽流感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同意,我部对活禽跨省调运监管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在实验室检测和风险评估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禽群,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允许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对跨省调运的种禽种雏,要严格执行到达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

 

  在家禽或环境中监测到H7N9禽流感病毒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立即停止活禽调运交易。严格处置感染禽群,对所有被污染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进行彻底消毒至少21天后,经监测评估合格,方可恢复调运和交易。

 

  农业部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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