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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3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2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35号
发布日期 2014-05-21 生效日期 2014-05-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请示》(冀食药监〔2014〕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不仅限于《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物质,酚酞、氟西汀也属于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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