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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塞内加尔花生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15年第6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7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67号
发布日期 2015-05-25 生效日期 2015-05-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检验检疫
备注  

   应塞内加尔政府申请,根据我国专家对塞内加尔花生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允许塞内加尔花生输华。塞内加尔输华花生应符合《进口塞内加尔花生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进口塞内加尔花生检验检疫要求.doc

 

  质检总局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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