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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我乳品进口相关规定的函(质检食函〔2015〕18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4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函〔2015〕185号
发布日期 2015-09-02 生效日期 2015-09-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驻阿联酋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你处2015年8月19日《关于请协助提供我进口乳制品有关规定的函》(阿联酋经商函[2015]46号)收悉。现将有关规定函告如下。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和国际通行做法,包括乳品在内的动物源性食品须经过风险评估,获得检验检疫准入后方可对华出口。现将中方乳品准入程序提供你处,供参考。

 

  此外,你处来函中提到阿方对向中国出口骆驼奶粉有兴趣。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 19644-2010)中对乳粉的定义为"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因此,以骆驼奶为原料制成的骆驼奶粉不符合我国对乳粉的定义,属于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企业如欲进口此类产品,需首先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申请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进口许可,获得许可后检验检疫部门才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口。

 

  附件:   进口乳品准入程序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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