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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项下原产地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5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12-30 生效日期 2010-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ECFA)于2010年6月29日签署,其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协议》项下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原产地证书以及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磋商也于近日完成。为使我出口至台方的产品能够享受《协议》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ECFA原产地证书”)。现将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协议》项下设临时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操作程序(见附件2)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对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见附件4)中的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凡申请ECFA原产地证书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二、申请ECFA原产地证书签证时,必须提交《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ECFA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ECFA原产地证书采用统一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见附件5)。证书以简体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如货品品名等),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四、证书第2栏“生产商”,需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电话,若有传真或电子邮件也需列出。如证书填写不下,需随附生产商清单,以A4空白纸打印。

 

  五、证书第8栏填写的HS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可参见附件4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的HS编码。

 

  六、ECFA原产地证书启用新的签证印章,在证书第15栏加盖,证书正本和2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请签证人员在加盖印章时注意识别,避免与其他签证印章混淆。正本递交台方海关,第二副本由出口商留存,第三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

 

  七、《协议》对原产地证书的续页格式做了严格规定(见附件5),填写规则亦同正本。续页也应填写同一证书编码,同时在证书下方填写“第X页,共X页”。如果证书仅有一页,也需标明“第1页,共1页”。

 

  八、如根据临时原产地规则中的“累计规则”、“微小含量”或是“可互换材料”条款,则需要在证书第12栏相应的填写“ACU”、“DMI”或者“FG”。

 

  九、根据临时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第二条第四款,可以签发“补发”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十、其他填制要求按照《协议》项下临时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ECFA原产地证书自2011年1月1日起签发,证书需在货物出口报关前签发。对于1月1日前起运(包括1月1日后仍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不可以签发ECFA原产地证书。

 

  各地检验检疫局要及时组织签证人员学习《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临时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广泛向企业宣传《协议》项下早期收获降税优惠,使大陆出口至台方的产品享受《协议》项下关税优惠待遇。

 

  总局已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签证机构名称、地址和签证印模向台方备案。各局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将情况报总局通关司。

 

     附件:1. 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

 

  2. 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

 

  3. ECF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台方)

 

  4. 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台方)

 

  5. ECFA项下原产地证书及其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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