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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大检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农办农〔2017〕2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农〔2017〕24号
发布日期 2017-09-06 生效日期 2017-09-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期,涉及农药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暴露出部分地方农药管理不到位,一些生产经营者违规生产经营农药、超限使用农药等问题。为举一反三,强化监管,严控农药生产、经营、使用风险,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环境,农业部定于2017年9月上旬至10月上旬在全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农药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以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环节,强化责任落实,集中开展农药大检查,重点排查非法非标生产农药、违规经营农药、超限使用农药等问题,及时整改、依法处置,防止出现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依法依规生产情况。重点检查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等证件是否齐全,农药产品是否依法依规生产,原材料采购与产品生产销售记录是否规范。对生产限制使用农药的企业,要追溯产品去向。对近年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严重或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企业,要重点抽查产品质量。排查无证生产农药情况,严格依法查处非法非标生产、制假售假、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企业。

 

  (二)高毒农药经营情况。检查农药经销商是否存在违规销售高毒农药、无证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等行为。对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和中草药材等经济作物主产区及粮经作物混作区的高毒农药经营门店,重点检查是否有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账记载,掌握高毒农药进货来源和销售去向。

 

  (三)科学选药用药情况。对果菜茶重点产区,检查农药禁限用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及统防统治组织,检查农药使用记录,是否存在违规在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甲拌磷、克百威、涕灭威等高毒农药的情况,是否超剂量、超范围、缩短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加强农药残留检测,重点检测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等单位,对检出禁用农药和残留超标的,要及时采取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追查源头、追踪流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检查方式

 

  (一)开展自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农药生产经营及农业生产实际,制定农药大检查具体方案,深入开展自查。省、市、县三级都要抽调机关干部和技术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排查非法非标生产农药、违规经营农药和超限使用农药等问题,以及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统防统治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重点抽查。在各地自查基础上,农业部将组织工作督导组,分赴重点省份开展工作督导和实地抽查。省级农业部门也要开展相应工作督导,对重点市(县)开展督导和抽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根据排查任务需要,成立由省农业厅(委、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农药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强化措施,推进落实。市(县)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农药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广泛动员,落实责任,全面开展农药大检查。自查要做到实事求是,严禁虚报、瞒报,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突出重点环节。在生产环节,重点排查非法非标生产农药的企业。在经营环节,重点排查违规经营农药,特别是对经营高毒农药的经销商进行重点检查。在使用环节,重点排查超限使用农药,特别是对果菜茶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农药、使用农药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创新检查方式。各地在开展农药大检查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检查方式,确保检查取得实效。上下联动检查。上一级制定检查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开展工作督导。下一级严格按照上一级的方案要求和工作任务,细化措施,逐项落实。自查抽查结合。以高度的自觉开展自查,尽力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同时,开展督导和抽查,做到任务落实、措施落实。交叉监督检查。在农药生产经营重点省份和果菜茶重点产区,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做到相互学习、相互促进。

 

  (四)依法依规处置。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生产、经营的,要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严格处置、依法处置。对造成质量安全事件的经营者和使用者,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新媒体,宣传开展农药大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并支持农药大检查。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舆论关切,组织专家学者、权威机构等进行科学解读,避免引发不实炒作。同时,做好信息报送,宣传农药大检查的好做法、好经验,营造良好氛围。

 

  农药大检查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0月20日前将大检查总结报告报到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联系电话:010-59192899,传真:59191875,邮箱:pmd@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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